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親字第80號原告 游均憲 被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之母即訴外人 李顯梅 係於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相識,原告認識李顯梅時,李顯梅與前夫 文志偉 分居已久,惟礙於房子及香港地區規定離居需要排隊,故李顯梅未立即與前夫簽字離婚。而原告與李顯梅此時已認識交往,李顯梅於民國105年1月間受孕,於000年00月00日產下一女即被告○○○,被告乃原告之親生子女,嗣原告與李顯梅於106年8月20日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爰依法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181日以內或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再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條第1、2項、第10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在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法條第2、3項規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確定判決前,不許任何人為相反之主張。此等除斥期間之規定均係婚生推定制度下,為謀子女地位安定與真實血緣關係間之平衡,維護法律秩序之穩定,所為立法設計。又因現代科技進步,親子關係形成原因多樣化,已非單純僅由血緣所生者始構成親子關係,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固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使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確認之訴,俾紛爭當事人有得以利用訴訟程序之機會,以應實際之需要,並保護子女之權益。縱其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可認有確認利益,惟因不得推翻該婚生推定,其訴仍為無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參照)。再按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經否認子女勝訴判決確定以前,在法律上仍屬婚生子女,自無許與生母有通姦事實之男子出而認領,或許受婚生推定之子女起訴確認其與該有通姦事實之男子間有親子關係存在之餘地(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凡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最高法院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意旨闡釋明確。
三、本件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李顯梅交往,李顯梅於105年1月間受孕,於000年00月00日產下被告,被告乃李顯梅受胎自原告所生之親生子女,原告與李顯梅嗣於106年8月20日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等語,業據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認證之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意見書、被告父母身份證明公證書、原告結婚登記公證書、李顯梅之聲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閱原告全戶戶籍資料,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原告又主張李顯梅係於105年1月間自伊受孕,被告乃其親生女,故而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等語。惟查,李顯梅與前夫文志偉係於105年2月17日離婚,有原告提出李顯梅之聲明書可稽,而被告係受胎於105年1月間,為原告起訴狀所自承之事實,且被告於000年00月0日出生,則依上開民法第1062條第1項所定受胎期間推算其母李顯梅受胎期間係在與前夫文志偉之婚姻關係存續中,故母之受胎期間如係與他人婚姻關係存在中,則所生子女即推定屬該他人之婚生子女。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生父之事實,雖據提出海基會認證之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意見書為證,且依鑑定意見結果略以: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持游均憲為○○○的生物學父親。惟查被告既已依法推定為李顯梅與文志偉之婚生子女,在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法條第2、3項規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確定判決前,不許任何人為相反之主張。原告竟率爾訴請確認與被告間親子關係存在,於法不合,其訴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訴請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存在,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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