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國家公園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增堂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三和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