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矯字第○二六六六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