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於112年4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應更正為「於112年3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後另執行罰金刑易服勞役部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9年度竹簡字第1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109年度訴字第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東簡字第28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⒈、⒉接續執行,於112年3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後另執行罰金刑易服勞役部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構成累犯。惟檢察官並未明確主張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必要就被告應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予以調查,自亦不宜逕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併此說明。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被告之前案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64號
被 告 黃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停止處分執行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於112年4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7月23日晚上8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竹東鎮某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112年7月24日晚上11時39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俊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3/00000000)、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
(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檢察官洪期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