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79號聲請人 林阿秀 代理人 林順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中山分 │106年7月4日│6,666元│JE0000000││││限公司 戴英祥 │行│││││├──┼─────────┼─────────┼───────────┼─────────┼────────┼──┤│002│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106年7月4日│29,334元│EA0000000││││限公司戴英祥│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