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岳
黃維正
被 告 甲○○○住台北縣土城市○○里○○○鄰○○街八十之二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 陸拾陸元 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期間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