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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