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70901045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