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6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淑芬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末尾有關法院合議庭組織部分,原記載為「法官林欽章」,應更正為「法官郭瑞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參與辯論及評議之陪席法官為郭瑞祥,有本院之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茲原判決正本誤載為法官林欽章,因該項誤載不影響原判決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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