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葉煥升
樓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葉煥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葉煥升)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700098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0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