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米奇」商標吊飾壹件、仿冒「米妮」商標吊飾壹件及仿冒「HELLOKITTY」商標置物盒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吊飾2個及置物盒1個,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3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米奇」商標吊飾1件、「米妮」商標吊飾1件及「HELLOKITTY」商標置物盒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有認定通知書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警卷第14、36頁)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