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11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整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82年11月29日至民國83年2月29日,清償日期民國83年2月29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戴詩傳 ,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民國82年間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整,清償日期為民國83年2月29日,並由債務人戴詩傳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債務人戴詩傳於民國85年9月10日死亡, 戴文琳戴育毅戴育樂 、甲○○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戴文琳、戴育毅、戴育樂已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而甲○○並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規定對前開債務負返還責任,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7年度拍字第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北環││94│建│00│01│44.92│全部│甲○○(未辦│││││││││││││繼承登記,│││││││││││││88年8月1日起│││││││││││││由南投縣政府│││││││││││││執行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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