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達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進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發系爭支票一紙時(即民國104年10月26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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