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陳慶峰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 洪吉虹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陸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房地鄰近地區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6萬722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248.04平方公尺(建物層次面積計229.6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計為18.37平方公尺),故系爭房屋暨其基地以此為計算基礎,其市值約為1,506萬1,485元(計算式:60722×248.04=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