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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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為不定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號
上訴人國際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豐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為不定期事件,被上訴人甲○○曾受送達後,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甲○○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尤豐彥~B2法官魏麗娟~B3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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