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12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嗣並經本院裁定各自98年3月22日、98年5月22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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