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5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
行到庭陳述,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葉明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5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
行到庭陳述,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