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惟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金額欄及發票日期欄均為空白,非屬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依前揭規定所述,尚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26│585-4│├──┼─────┼──────┼───────┼─────┼────┤│002│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27│585-4│├──┼─────┼──────┼───────┼─────┼────┤│003│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28│585-4│├──┼─────┼──────┼───────┼─────┼────┤│004│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29│585-4│├──┼─────┼──────┼───────┼─────┼────┤│005│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0│585-4│├──┼─────┼──────┼───────┼─────┼────┤│006│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1│585-4│├──┼─────┼──────┼───────┼─────┼────┤│007│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2│585-4│├──┼─────┼──────┼───────┼─────┼────┤│008│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3│585-4│├──┼─────┼──────┼───────┼─────┼────┤│009│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4│585-4│├──┼─────┼──────┼───────┼─────┼────┤│010│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5│585-4│├──┼─────┼──────┼───────┼─────┼────┤│011│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6│585-4│├──┼─────┼──────┼───────┼─────┼────┤│012│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7│585-4│├──┼─────┼──────┼───────┼─────┼────┤│013│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8│585-4│├──┼─────┼──────┼───────┼─────┼────┤│014│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39│585-4│├──┼─────┼──────┼───────┼─────┼────┤│015│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0│585-4│├──┼─────┼──────┼───────┼─────┼────┤│016│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1│585-4│├──┼─────┼──────┼───────┼─────┼────┤│017│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2│585-4│├──┼─────┼──────┼───────┼─────┼────┤│018│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3│585-4│├──┼─────┼──────┼───────┼─────┼────┤│019│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4│585-4│├──┼─────┼──────┼───────┼─────┼────┤│020│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5│585-4│├──┼─────┼──────┼───────┼─────┼────┤│021│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6│585-4│├──┼─────┼──────┼───────┼─────┼────┤│022│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7│585-4│├──┼─────┼──────┼───────┼─────┼────┤│023│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8│585-4│├──┼─────┼──────┼───────┼─────┼────┤│024│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49│585-4│├──┼─────┼──────┼───────┼─────┼────┤│025│未記載│未記載│未記載│5550│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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