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原告戊○○被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庚○○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26,225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0日送達原告甲○○,並於96年8月14日送達原告丙○○、乙○○、戊○○,此有送達證書四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