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廖壽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德馨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32萬8,9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3,467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2,967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