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
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二四四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苗││││││││││贓│期││栗│2│苗│0││苗│0││苗5│││徒│1月下│地│偵0│栗│易7│6│栗│易7│8│栗執3│││刑│旬│檢│5│地│1││地│1││地更7││物│三││署││院│││院│││檢│││月│││││││││││├──┼──┼────┼──┼─────┼─┼───┼────┼─┼───┼────┼───┤││有││苗││││││││││妨│期││栗│0│苗│苗3││苗│苗3││苗5││害│徒│35│地│偵4│栗│3│5│栗│3│8│栗執3││公│刑││檢│0│地│簡4││地│簡4││地更7││務│六││署│1│院│││院│││檢│││月│││││││││││└──┴──┴────┴──┴─────┴─┴───┴────┴─┴───┴────┴───┘┌──┬──┬────┬──┬─────┬─┬───┬────┬─┬───┬────┬───┐││有八││苗││台│││台│││││竊│期月│1│栗│7│中│上4││中│上4││苗4│││徒│至│地│偵2│高│0││高│0││栗4│││刑│97│檢│8│分│易0││分│易0││地執2││盜│三││署│1│院│2││院│2││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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