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新理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欣 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原住民族知識經濟協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伍拾陸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伍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拾叁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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