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澤瑋
張曼筠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曾彥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澤瑋係告訴人 王悅霖 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張曼筠亦明知被告林澤瑋係有配偶之人,詎被告林澤瑋及張曼筠竟各基於通姦、相姦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
5年8月24日起至106年3月底某日止,接續在張曼筠位於新竹市○區○○路○○○號4樓之1居所、新竹市○區○○路「薇閣精品旅館」及臺中市○區○○○道「皇家季節酒店」,發生姦淫行為,因認被告林澤瑋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張曼筠則涉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提出之妨害家庭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澤瑋及張曼筠各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與被告張曼筠和解成立,並向本院撤回對被告林澤瑋及張曼筠妨害家庭案件之告訴,有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和解筆錄1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見易字卷第40頁至第41頁、第47頁、第48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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