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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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享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上午9時45分許,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