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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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 倪文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律聯合事務顧問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2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