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更二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更二字第15號原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鄧為元 律師 葉君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紹華 、 鄭義 、 蔡維力 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