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768號上訴人 鄭正寬
詹詠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隆營造有限公司陳振義戴金壽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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