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42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相對人 吳連華 相對人 吳喜娣 相對人宋 吳盡娣 相對人 吳連興 相對人 鍾吳盡美
之2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連華、吳喜娣、 宋吳盡娣 、吳連興、鍾吳盡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鎮○○○段373、374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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