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41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97年11月
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年11月18日始行上訴,有其上訴狀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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