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樹青選任辯護人許宏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