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擎昇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強制猥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家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擎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強制猥褻(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3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38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97號判決書、受刑人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及入住戶籍資料、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個別教誨紀錄、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STATIC-99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教化科106年度第4次妨害性自主罪及家暴收容人治療評估會議紀錄、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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