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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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壹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