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34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東澤(原名郭文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二內關於被告姓名「郭文龍」,應更正為「郭東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郭東澤」之原姓名為「郭文龍」,其於102年
8月8日申請核准更改姓名,此有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郭文龍」之記載,顯係「郭東澤(原名郭文龍)」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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