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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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7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廖世權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4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世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世權不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4號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桑子樑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