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鴻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刑期4年,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83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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