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 宋自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仙樂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八仙樂育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其損害,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公司登記資料,查無原告起訴之對象「八仙樂育股份有限公司」,然如對照原告所列被告地址,則起訴狀所列地址與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在案之「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相符,故原告起訴對象應係誤載,應補正被告公司名稱。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八仙樂育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