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7號原告琇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林金花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
陳怡穎 被告 林世棟
李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含停車位編號5)【下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為據,而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經本院參酌與系爭房地屬同社區之新北市○○區○○街○○巷○○弄○號00樓房地(含停車位編號00)於本院另案(101年度司執助星字第0000號)強制執行程序中之鑑價報告(約1900萬元)、原告於該執行程序中所陳報之市價價格(3,200萬元)、被告林世棟於同一執行程序中所陳報之市價價格(3,300萬元)以及第1次拍賣時所定底價(3,300萬元)暨最後經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所拍定之價格(約2500萬元)等資料(詳卷),再佐以不動產市場之交易價格乃逐年攀升,且屢居高不下等情狀,認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應至少有2,500萬元之譜,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為2,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229,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