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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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孝強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
林敬倫律師 古健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孝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孝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寄藏手槍、子彈、槍彈主要組成零件罪嫌及未經許可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罪嫌重大,復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4年2月6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4年4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於另案為警查獲後、本案為警查獲前,確有將部分扣案槍彈藏放在友人住處之舉,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逃亡以規避本件重罪刑責之虞,參以被告另有判決確定之他案尚待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16日新北檢榮銀104執953字第01905號函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7336號卷第177頁),因認單純限制住居或具保,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本院復於103年4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2項之規定,當庭宣示被告自103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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