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82號聲請人 許魏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秋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本件抵押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請以表格製作)。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