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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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克明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經通緝到案後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