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岡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陳俊嘉
被 告 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
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提領費新臺幣壹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