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涂瓔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崇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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