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2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後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已坦承犯行,已經審理完畢,案情明朗,無串供之虞,因被告父親年事已高,又剛開完刀,母親身體常不適,無人照顧二老,希望返家盡孝道,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業於96年8月7日審理期日辯論終結在案,被告被訴強盜罪嫌,業有證人即被害人證述明確,又據其坦承不諱,其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述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