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7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建華銀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建華銀行為存續銀行,建華銀行並同時更名為聲請人現名,合先敘明。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建華銀行(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各項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承擔、不當得利、信用狀交易、損害賠償暨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5月13日起至134年5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同年月19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5月19日簽訂借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約定利息前12期按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0.4%機動計算,第13期開始則改按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7%機動計算,嗣隨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2月1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書影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新和││1159│建│2,667.87│223/33,300│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陽台:│││共用部分:│││││││││││││11.76│││新和段5833建││物│5998│新店市○○○街│23巷│27號3樓│新和││1159│鋼筋混凝土│3層│花台:│乙○○│全部│號1,444.07│││││││││││││6.57│││平方公尺│││││││││││17層│99.26│雨遮:│││權利範圍:│││││││││││││0.85│││6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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