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55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卓聰利
蔡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