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19號原告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騰創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