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29號原告 許智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月品冠餐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