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8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7日上午10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
相對人須給付我新台幣2萬7千元,並請相對人匯入我中華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甲○○)。
相對人
同意。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6年1月份起按月於每月26日各
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