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呂鴻毅 訴訟代理人 李荃 和律師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訴訟代理人 邱德明
張晏榕 輔助參加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代表人 蔡元戎 (分局長)訴訟代理人 鄭美芳
張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梁哲瑋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