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一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三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丙○○無罪,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雖有參加告訴人乙○○○所召募之互助會,但不能推定其於參加之初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之故意,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甲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文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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